《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高校思想政治工作的意见》强调学校三重一大事项须由党委会议决策。
从世界范围看,善治是一个相对较新的概念,20世纪末至21世纪初才开始受到各界关注。而政府除了有权制定和实施公共政策外,还调配包括法治在内的各种资源用于保护环境、提供社会保障、保护稀缺自然资源等。
这些都说明,治理的互动和回应逻辑在法治政府的一体化建设阶段发挥了更大作用。党的领导是法治政府建设的应有之意。从环境的关系模式来看,法治政府建设可分为依法、倚法和一体建设三个阶段。党的领导是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根本保证,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式。2008年5月12日国务院发布《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提出应加强7项制度,28个方向的建设。
而协同的前提是不同的系统如何沟通。现代社会分化成多个相对封闭的沟通网络。从这个意义上讲,党组对业务工作的领导制度,符合宪法确立的法治原则之神髓(法治的关键在于制约权力), [56]以及从党的十五大报告到十九大报告一直强调的权力制约机制精神。
[33]这就难免令人生疑:在政府会议上,究竟是首长主持的会议作出决策,还是首长经过会议讨论而作出决策呢? 须明确的是,模糊甚至取消行政首长最终决定权的上述观点和规定在2015年12月27日《法治政府纲要》公布后都应归于无效。若由首长(一般同时担任党组书记)最终决定,则违背党组集体领导制度。《党组条例》第7条规定县级以上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一般应当设立党组。总之,行政机关党组集体决策重大业务工作应理解为首长对外作出具有法律效力的决定之前的领导机关内部工作环节。
竺乾威:政府结构与党政关系,《暨南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9年第7期,第34页。[52]程干远:试论新宪法的政府首长负责制,《法学》1983年第8期,第5-6页。
[12]2015年党组条例(试行)列举党组讨论和决定的重大问题为7项。即如果采用票决制,则违背行政首长负责制。其一,《党组条例》规定国企党组决策前置的第20条第2款[61]作为一个程序规定,与该条第1款以及前后条文(它们共同属于第三章,章标题为职责)在内容属性上并不一致,实乃针对国企的一个专门提醒规定,以免人们误解国企党组将取代董事会、经理层作决策。[58]中组部负责人指出:国有企业党委(党组)前置研究讨论不能代替其他公司治理主体决策,进入董事会的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必须落实党组织决定。
[46]本书编写组:《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决定〉学习辅导百问》,党建读物出版社、学习出版社2004年版,第147—149页。[37]施新州从应然角度认为:党组的重大事项决策功能,是指党组作为决策主体对所在国家机关重大事项作出最后决定的权力和职责,目的是保障党中央路线方针政策的贯彻落实和所在国家机关具体功能的实现。[13]故本文认为,除了社会关注程度很高的行政处罚、工作人员处分等极少数事项之外,具体行政行为一般不属于党组的决策范围。[29]2019年《遵义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第27条第2款。
但行政立法也属于行政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应经过会议讨论决定(例如《立法法》第84条)。胡乔木的说明在前文已引用。
[40]王利明,见前注[9],第230页。于是,《党组条例》同宪法、组织法是否存在不一致的关键问题就在于《党组条例》是否具有这样的意图:对于业务工作重大问题,将由行政机关党组而非行政首长来最终决策? 对此,秦前红等从实然角度指出,党组集体领导制与首长负责制看似冲突的两种制度,在行政首长的实际操作中却可以达成一种共生状态,而这种状态是以牺牲宪法所赋予的首长决断权力为代价的,这是党内法规对既定法律制度的变迁。
对于意见分歧较大,难以决定的问题,一般应暂缓决定,待进一步研究协调后,重新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三、目的解释:党的领导与依法执政有机统一 拉伦茨(Karl Larenz)提醒说,不要高估了上下文一致性解释、规整脉络中许多法条间一致性解释的功效。决定则不要求表决,而是总理在广泛听取各种意见以后,有最后的决定权。所有的政策决策都必须是寡头制的。其一,存在着否定行政首长最终决定权的政府规范性文件。[25]赵娜、方卫华:重大行政决策的集体讨论决定制度研究,《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4年第1期,第20-21页。
对行政首长负责制内涵作出解释的《法治政府纲要》和《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全篇都没提到党组。根据党章,事业单位党委(党总支)是在事业单位之中设立的党的基层组织,党组是在国家机关、人民团体、经济文化组织和其他非党组织的领导机关之中设立的党组织。
[23]例如1997年《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精简会议、提高会议质量的通知》、2005年《上海市宝山区政府常务会议制度》、2017年《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系统会议管理的意见》、2018年《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营市政府常务会议议题合法性审查程序规定的通知》。(2015年试行条例就规定了相应内容,在表述上不尽相同)这两项原则概括起来讲,就是强调改善党的领导,坚持依法执政。
2015年试行条例未使用业务工作一语,2019年条例共出现业务工作4次。公立高校、公立医院这类事业单位的内部领导体制属于党章第33条第5款规定的党委领导下的行政领导人负责制,其党委对重大问题进行讨论和作出决定,同时保证行政领导人充分行使自己的职权。
[35] 总之,中国特色的行政首长负责制是一种同发挥集体的智慧和作用相结合的首长制, [36]它具有双层结构:①一般问题可由首长直接决策。田桥阐述了党组的权责定位机制、议事决策机制、政治功能等问题,未涉及行政首长(参见田桥:中国共产党党组制度的沿革、结构与功能,《社会主义研究》2019年第6期,第85-93页)。就同一部门法领域中两部或两部以上的实定法而言,无论出于逻辑的融贯性,还是理念的融贯性,它们使用的相同表述,原则上应作相同解释。蒋清华,法学博士,中南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同年6月初,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在深化国有企业改革中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的若干意见》,对明确国企党组织在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中的法定地位作出安排。党组会议进行审查型决策的目的是预防把关,重点是审议拟决策事项是否符合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是否契合党中央、国务院、上级和同级党委以及上级行政机关的决策部署,在主体、程序、权限等方面是否符合依法行政的要求,是否存在重大风险隐患,是否严重侵犯行政相对人权利或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38]本文认为,经过体系解释,可澄清二者存在冲突的认识。[34]从《法治政府纲要》的内容结构来看,第18条讲的重大行政决策不包括立法事项。
就党组而言,它在性质上不同于事业单位党委。所以,《法治政府纲要》第18条还不算是对行政首长负责制的完全解释。
[63]2015年《四川省人民政府拟定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规章程序规定》第35条第3款。法律原则条款也是立法意图的重要载体。四、党组依法执政的操作规范 以上分析表明,在现行制度中,行政机关党组讨论决定重大业务问题并不是要取代首长依法组织决策活动并最终作出决定的全部或部分职权。政治学、行政学教科书例如浦兴祖:《当代中国政治制度》,复旦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137页。
以上阐述未必精当确切,不同层级、不同类型的行政机关,其党组前置研究讨论的侧重点也可能还有差别。胡南:中共党组制度的历史逻辑、运作机理及实践要求,《华侨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20年第3期,第5-16页)。
[58]习近平:《论坚持党对一切工作的领导》,中央文献出版社2019年版,第151页。(二)党组与行政首长之间不是横向分权关系 党组织的领导作用中有无作决策,绝非修辞的不同,而是领导体制的不同。
《中国共产党统一战线工作条例(试行)》37条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在政府组成部门中应当配备2名左右党外正职。[43](德)卡尔?拉伦茨:《法学方法论》,陈爱娥译,商务印书馆2003年版,第207页。